湖北一高楼坠物砸中路人 法院判物业公司负全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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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9月23日电 (金勤 袁伊璇 李君)高楼玻璃坠落砸中从楼下路过的母子两人,导致母亲受伤,3岁幼童不幸遇难。记者23日从湖北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院二审日前作出终审判决:事发楼栋物业管理公司承担全部责任。

2018年4月21日上午11时许,十堰火车站广场正对面的一栋高楼下,母亲朱某某带着儿子周某如从此经过时,空中坠下一堆玻璃碎片,不偏不倚正好砸中周某如的头部,朱某某的胳膊和脸部被玻璃扎伤。后经医院全力抢救,周某如仍不治身亡。

事发后,周某如的父母将事发楼栋的房产开发商及物业管理公司一并告上法庭。后经查明,高坠玻璃属于15楼业主范某某和14楼业主范某专有部分,同时追加两业主为被告参加诉讼。

2019年9月25日,茅箭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物业管理公司赔偿死者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及父母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784151.39元(人民币,下同);赔偿伤者朱某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及交通费共计32479.85元;房产开发公司、15楼及14楼业主不负责任。

该物业管理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期间,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多方调查,最终确认虽然高坠玻璃位于15楼、14楼两户业主的卧室外,但因其系不能打开的“固定扇”,用途、功能实质上替代了外墙分隔空间、挡风、隔音、隔热、防水等功能,故属于全体业主共有部分,应当属于物业公司管理范围。

法院同时查明,高坠玻璃所在建筑物于2009年2月竣工,至涉案侵权行为发生时已满9年。高楼物业公司2016年接手物业管理时,理应知晓建筑的安全外墙全部使用玻璃构成的事实状态,有对业主共用部位进行严格管理、定期检查、养护维修的义务,故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二审最终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完) 【编辑:孙静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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