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拟规定高等院校、中学开展保密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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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4月16日电 (陈杭)《北京市保守国家秘密条例》(下称《条例》)鼓励大众传播媒介面向社会进行保密宣传教育,要求高等院校和中等学校结合思想政治、道德法治等教学工作开展保密教育。

16日,北京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条例》。

《条例》共六章四十一条,分为总则、定密管理、保密制度、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自今年10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若干规定》同时废止。

机关、单位实行保密工作责任制

《条例》规定,机关、单位实行保密工作责任制。主要负责人对本机关、本单位的保密工作负总责,分管保密和业务工作的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对保密工作负相应领导责任,工作人员对本岗位的保密工作负直接责任。

此外,机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设立或者明确保密工作机构,配备必要工作力量。应当依法确定涉密人员及其涉密等级,实行分类管理,并将涉密人员名单报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和出入境管理部门备案。建立涉密人员管理档案,及时掌握涉密人员岗位变动、保密培训、出国(境)、离岗离职等情况,实行动态管理。

针对在保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者个人,北京市将给予表彰、奖励,具体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开展保密宣传教育

《条例》规定,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指导、督促机关、单位做好保密宣传教育工作,鼓励大众传播媒介面向社会进行保密宣传教育。

同时,市、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应当将保密教育纳入公务员教育培训体系。高等院校和中等学校应当结合思想政治、道德法治等教学工作开展保密教育。市、区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做好支持、引导工作。

明确智能终端设备的保密管理要求

《条例》要求,机关、单位应当加强对工作人员使用智能终端设备、即时通信工具、网络社交媒体和互联网存储服务等的保密管理,不得在互联网以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或者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有线和无线通信中存储、处理、传输国家秘密。

此外,互联网以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运营商、服务商应当建立信息发布审查、网络信息安全保密投诉和举报制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保密审查规范,加强对其用户发布信息的管理,发现发布或者传输国家秘密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或者停止提供服务,并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防止涉密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及时向有关机关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完) 【编辑:朱延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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